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形成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高效运转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推动国务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目的和意义
出台《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腐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效能,有效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健康龙江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细化衔接职责及程序。细化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证据;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明确了移交的具体材料清单、案件移交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公安机关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已经裁判的案件,依法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衔接工作责任追究和监督。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移而不立和以罚代刑等问题作出追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案件移送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法律监督。